认许:2000(香港); 2000(英格兰及威尔斯)
2004:全面执业
2017:获认许为资深大律师
2010:获认可为英国有效争论决议中心(CEDR)调解员
电邮: | achan@templechamber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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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52) 2523 2003 |
姓名: | Bertha L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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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 bertha@templechambers.com |
电话: | (+852) 2248 1958 |
陈乐信资深大律师的执业范畴涵盖商业纠纷、宪法和行政法律。他经常在香港各级法院就多种复杂且影响深远的纠纷,为个人和机构提供法律意见及担任代表律师。
陈大律师擅长处理上诉案件,经常在原审判决后被原审案件的法律团队邀请主理上诉工作 。终审法院、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在审理涉及新颖和复杂的法律原则问题的案件时,曾委任陈大律师担任独立「法庭之友」,以及担任律政司司长的法律顾问,以介入诉讼人身份捍卫公众利益。
陈大律师曾在全球律师指南 Chambers & Partners(全球及亚太地区)的多个版本中获形容为「一位见解精辟、能言善辩的大律师」,同时亦拥有「睿智深邃的头脑和卓越的演讲技巧」,并「在法庭上备受尊重」。
陈大律师连续多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的商业争议解决领域,评论称他“极其聪明但十分平易近人”,“与客户和事务律师合作无间”,具有“最高水准的书面和口头辩护”。该刊物还引述客户称他是“处理复杂案件的首选大律师”,“能以最有力、最具说服力的方式陈述论点”。 此外,陈大律师亦获 《法律500强》推荐为商业争议领域的领先资深大律师,称他为「极具说服力和条理清晰的大律师」,以及「凭着在处理涉及公法的商业纠纷上所发挥的专业知识,而备受推崇」。
陈大律师亦入选《法律名人录》“全球领先诉讼律师“(Global Leader in Litigation)名单。
陈大律师曾参与超过300宗司法复核及监管案件,其中十多宗因涉及「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事项而提交至香港终审法院进行审理。他亦以法庭所委任的「法庭之友」身份出席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审理的涉及重大公法事项的案件。
陈大律师亦在公法诉讼中担任多个不同当事方的代表。他曾就广泛的公法纠纷同时代表答辩的公营机构(包括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财政司司长、地政总署署长、医院管理局、通讯事务管理局、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以及包括上市公司至非牟利的非政府组织和获法援人士等的申索人及介入诉讼人。
《钱伯斯法律指南》评价陈大律师是“公法领域的专家”以及“为数不多的真正的公法专才之一”,形容他“沉着冷静”、“能够以最有力、最有说服力的方式陈述论点”。此外,《法律名人录》强调陈大律师为「公法事务的优秀人才」,「拥有超卓的法律技巧,并且受到法庭的信任」。而 《法律500强》(行政法及公法)则将陈大律师描述为「一位非常出色且受人尊敬的大律师」,「是理想的工作伙伴」。
陈大律师在竞争法诉讼中,曾经同时担任监管机构和答辩方的代表,以及陈大律师是少数从香港竞争法制度设立之初就积极参与相关案件的大律师之一。他经常为监管机构(主要是竞争委员会,但也包括《竞争条例》生效之前的通讯管理局)和答辩人提供法律咨询并担任其出庭律师。
陈大律师获 《亚太法律500强》认可为竞争法领域的领先律师:“他能够迅速地理解和分析大量细节,并筛选出成功答辩所需的重点,这是他有别于其他大律师的独特之处。他时刻都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制订最佳的论证方式”;“他是一位非常理想的工作伙伴,拥有清晰的思维,并且时刻都能厘清复杂的法律问题,以让不熟识法律的客户都能够理解”;“他能迅速掌握问题的症结,并提供一矢中的的建议”。
陈大律师经常在涉及各种不同监管问题的案件中代表监管机构和受监管实体。在金融及证券法领域,陈大律师长期受委托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就涉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行为展开的执法程序中代理SFC或对方当事人,他还曾经担任SFC收购及合并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以下为近期代表案例。
此外,在与处理电讯、广播与媒体、专业操守、土地及楼宇管理,专业纪律(包括法律、医生等专业)以及运输(包括航空)相关的监管纠纷和问题方面,陈大律师亦拥有丰富的经验。请另见公法/司法复核,以及科技、媒体及电讯部分。
陈大律师在涉及先进和新兴科技的私法和公法(包括法规)领域有着广泛经验,曾经为Google和Uber等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以及流动网络营运商和监管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服务。
陈大律师被法庭委任在一系列正进行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法庭之友”,这些案件提出了崭新的法律问题,涉及使用民事禁令协助刑事诉讼,以及数字平台上信息时如何在国家安全利益与宪法权利之前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