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許:2000(香港); 2000(英格蘭及威爾斯)
2004:全面執業
2017:獲認許為資深大律師
2010:獲認可為英國有效爭論決議中心(CEDR)調解員
電郵: | achan@templechamber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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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852) 2523 2003 |
姓名: | Bertha L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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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 | bertha@templechambers.com |
電話: | (+852) 2248 1958 |
陳樂信資深大律師的執業範疇涵蓋商業糾紛、憲法和行政法律。他經常在香港各級法院就多種複雜且影響深遠的糾紛,為個人和機構提供法律意見及擔任代表律師。
陳大律師擅長處理上訴案件,經常在原審判決後被原審案件的法律團隊邀請主理上訴工作 。終審法院、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在審理涉及新穎和複雜的法律原則問題的案件時,曾委任陳大律師擔任獨立「法庭之友」,以及擔任律政司司長的法律顧問,以介入訴訟人身份捍衛公眾利益。
陳大律師曾在全球律師指南 Chambers & Partners(全球及亞太地區)的多個版本中獲形容為「一位見解精闢、能言善辯的大律師」,同時亦擁有「睿智深邃的頭腦和卓越的演講技巧」,並「在法庭上備受尊重」。
陳大律師連續多年入選《錢伯斯法律指南》的商業爭議解決領域,評論稱他“極其聰明但十分平易近人”,“與客戶和事務律師合作無間”,具有“最高水準的書面和口頭辯護”。該刊物還引述客戶稱他是“處理複雜案件的首選大律師”,“能以最有力、最具說服力的方式陳述論點”。 此外,陳大律師亦獲 《法律500強》推薦為商業爭議領域的領先資深大律師,稱他為「極具說服力和條理清晰的大律師」,以及「憑著在處理涉及公法的商業糾紛上所發揮的專業知識,而備受推崇」。
陳大律師亦入選《法律名人錄》“全球領先訴訟律師“(Global Leader in Litigation)名單。
陳大律師曾參與超過300宗司法覆核及監管案件,其中十多宗因涉及「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事項而提交至香港終審法院進行審理。他亦以法庭所委任的「法庭之友」身份出席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審理的涉及重大公法事項的案件。
陳大律師亦在公法訴訟中擔任多個不同當事方的代表。他曾就廣泛的公法糾紛同時代表答辯的公營機構(包括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財政司司長、地政總署署長、醫院管理局、通訊事務管理局、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以及包括上市公司至非牟利的非政府組織和獲法援人士等的申索人及介入訴訟人。
《錢伯斯法律指南》評價陳大律師是“公法領域的專家”以及“為數不多的真正的公法專才之一”,形容他“沉著冷靜”、“能夠以最有力、最有說服力的方式陳述論點”。此外,《法律名人錄》強調陳大律師為「公法事務的優秀人才」,「擁有超卓的法律技巧,並且受到法庭的信任」。而 《法律500強》(行政法及公法)則將陳大律師描述為「一位非常出色且受人尊敬的大律師」,「是理想的工作夥伴」。
陳大律師是少數從香港競爭法制度設立之初就積極參與相關案件的大律師之一。他經常為監管機構(主要是競爭委員會,但也包括《競爭條例》生效之前的通訊管理局)和答辯人提供法律諮詢並擔任其出庭律師。
陳大律師獲 《亞太法律500強》認可為競爭法領域的領先律師:“他能夠迅速地理解和分析大量細節,並篩選出成功答辯所需的重點,這是他有別于其他大律師的獨特之處。他時刻都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制訂最佳的論證方式”;“他是一位非常理想的工作夥伴,擁有清晰的思維,並且時刻都能厘清複雜的法律問題,以讓不熟識法律的客戶都能夠理解”;“他能迅速掌握問題的癥結,並提供一矢中的的建議”。
陳大律師經常在涉及各種不同監管問題的案件中代表監管機構和受監管實體。在金融及證券法領域,陳大律師長期受委託在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就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行為展開的執法程序中代理SFC或對方當事人,他還曾經擔任SFC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法律顧問。以下為近期代表案例。
此外,在與處理電訊、廣播與媒體、專業操守、土地及樓宇管理,專業紀律(包括法律、醫生等專業)以及運輸(包括航空)相關的監管糾紛和問題方面,陳大律師亦擁有豐富的經驗。請另見公法/司法覆核,以及科技、媒體及電訊部分。
陳大律師在涉及先進和新興科技的私法和公法(包括法規)領域有著廣泛經驗,曾經為Google和Uber等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以及流動網路營運商和監管機構提供法律諮詢和案件代理服務。
陳大律師被法庭委任在一系列正進行中的訴訟程序中擔任“法庭之友”,這些案件提出了嶄新的法律問題,涉及使用民事禁令協助刑事訴訟,以及數位平臺上資訊時如何在國家安全利益與憲法權利之前取得平衡。